(2016)苏132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0号原告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林,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祥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廖胜维书 记 员 廉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