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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0号原告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林,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祥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廖胜维书 记 员  廉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