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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宋世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59号罪犯宋世超,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以犯盗窃罪判处宋世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后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牟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世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宋世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30日,宋世超被纠集伙同他人在中牟县白沙镇韩庄村,持砖头、木棍等工具,在与被害人孙某等人厮打过程中殴打三名被害人,致一人重伤。该犯系主犯;案发后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罪犯宋世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世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世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