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秀荣、陈晓娜与肖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娜,马秀荣,肖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娜。申请执行人马秀荣。被执行人肖国富。申请执行人陈晓娜、马秀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10元,执行费50元免缴。本院立案执行后,因据以执行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晓娜、马秀荣申请执行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