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2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暂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靖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