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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2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暂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靖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