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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更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涛林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涛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840号罪犯黄涛林。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秦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涛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涛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以(2012)宁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8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44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黄涛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记奖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涛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黄涛林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涛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七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