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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656号原告张某,****年*月**日出生。被告管某,****年*月**日出生。原告张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复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并且双方长期分居,使原告精神严重受到伤害,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为此,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管某准确送达地址和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