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秦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秦乐,鲁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304号原告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包头市。被告秦乐。被告鲁斌。本院在审理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秦乐、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乐、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