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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卫红平,卫张华,吴春华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62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20刑初6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星村-4,法定代表人卫红平。诉讼代表人朱雪红,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于上海奉贤,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3********,系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卫红平,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于上海奉贤,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1********,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戴家村九支路15号,家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888号弘泽欣园11号102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卫张华,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上海奉贤,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戴家村九支路86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春华,男,1981年7月4日出生于上海奉贤,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1********,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北宋村817号,家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新村南区694号302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朱雪红,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于上海奉贤,系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卫某甲。辩护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卫某乙。被告人吴某甲。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吴某甲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雪红、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吴某甲及其辩护人陆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某甲为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晶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卫某甲伙同被告人卫某乙、吴某甲,利用申晶公司购买的沪KXXX**汽车和上海弘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沪AXXX**汽车,在本区南桥镇南庄路、五星路口,故意制造两车事故,以申晶公司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6950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雪红及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管理部提供的报案材料、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索赔申请书、发票等理赔材料、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高清卡口照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客户专用回单,申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调取的任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书,租用房屋协议书,申晶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吴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本案的损失已挽回,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卫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卫某乙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吴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吴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告人卫红平、卫张华、吴春华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志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雪红、被告人卫红平、卫张华、吴春华及其辩护人陆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红平为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晶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卫红平伙同被告人卫张华、吴春华,利用申晶公司购买的沪K318**汽车和上海弘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沪AQH2**汽车,在本区南桥镇南庄路、五星路口,故意制造两车事故,以申晶公司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6950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雪红及被告人卫红平、卫张华、吴春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管理部提供的报案材料、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索赔申请书、发票等理赔材料、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高清卡口照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客户专用回单,申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调取的任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书,租用房屋协议书,申晶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卫红平、卫张华、吴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卫红平、卫张华、吴春华具有坦白情节,且本案的损失已挽回,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申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卫红平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卫张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吴春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卫红平、卫张华、吴春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陈士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盛?晨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