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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有仓与王强、王福、王廷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仓,王福,王强,王廷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497号原告李有仓,男,汉族,农民。被告王福,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强,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廷田,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仓与被告王福、王强、王廷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仓以与被告王福、王强、王廷田已调解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有仓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有仓负担。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