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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执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占青、梁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青,梁季,王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三执字第01227号申请执行人张占青,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梁季,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三河市被执行人王菲菲,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三河市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做出(2014)三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梁季、王菲菲名下的坐落于三河市区四季阳光小区15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现申请任张占青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人梁季、王菲菲名下的坐落于三河市区四季阳光小区15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