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北京华纺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峻松,张海峰,宁珊珊,张辉,陆景英,王成,王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异19号案外人:北京华纺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法定代表人:周增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海峰,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云霞,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潘峻松,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海峰,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宁珊珊,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张辉,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陆景英,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王成,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王小艳,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系王成之妻。本院在执行潘峻松与张海峰、宁珊珊、张辉、陆景英、王成、王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华纺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纺和城房地产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华纺和城房地产公司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王成在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33%股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案外人是该股权的权利人。另外,邹孔飞(另案当事人)就涉案股权提起了股权转让纠纷之诉,倪士东(另案当事人)就与王成、张辉之间合伙事宜提起了合伙协议纠纷之诉,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执行将有影响,涉案股权是否实际为王成所有尚未确定。同时,法院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未依法通知案外人,违反法定程序。请求解除对案外人名下涉案股权的冻结,并停止对涉案股权的拍卖、变卖程序。案外人华纺和城房地产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倪士东民事诉状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58号案件开庭传票,当事人为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查明:潘峻松与张海峰、宁珊珊、张辉、陆景英、王成、王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3)阜执委字第0000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张海峰、宁珊珊、张辉、陆景英、王成、王小艳银行存款33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年1月27日,本院冻结王成在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33%股权。另查明,王成诉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华纺和城房地产公司、武汉利鑫达科贸有限公司、阜阳市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辉、倪士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3)皖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成享有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33333%的股权;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股权的工商登记从华纺和城房地产公司名下变更至王成名下。王成、倪士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王成享有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33333%的股权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确定的、终局的法律效力,且具有国家强制力,能够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因股东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其性质属于对抗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仅起到对抗公司外部善意第三人之作用,不能仅以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认定股权受让人不具有股东身份。执行法院在对上述股权采取冻结措施时,已依法通知了该股权所在的市场主体,案外人提供的另案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均存在瑕疵,不能证明案外人享有能够排除执行权利,故对案外人主张其系上述股权权利人及执行行为程序违法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北京华纺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金    光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邢  轶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江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