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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英顺与何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顺,何忠平,刑红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异55号申请执行人王英顺,男,生于1963年1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何忠平,男,生于1974年4月5日,汉族。第三人刑红莉,女,生于1975年3月16日,汉族。系被执行人何忠平之妻。王英顺与何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陕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理终结。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何忠平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因第三人刑红莉在本案债务发生时与被执行人何忠平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刑红莉为被执行人。刑红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英顺清偿债务人民币201349.9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乔润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