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何玉莲与叶监连、吴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莲,叶监连,吴美英,林上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884号原告:何玉莲,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娄丽伟、郑旭超,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监连,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美英,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林上铭,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何玉莲与被告叶监连、吴美英、林上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跳跳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玉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娄丽伟、被告吴美英、林上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监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玉莲诉称:被告叶监连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19日,被告叶监连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19日归还,到期后,被告叶监连未按约归还,原告同意延迟五日归还,同时由被告林上铭为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叶监连、吴美英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被告吴美英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借款已到期,三被告均未承担各自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叶监连、吴美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约为36000元);2、被告林上铭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被告吴美英辩称:与被告叶监连夫妻关系差,现已离婚,对借款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林上铭辩称:签字担保属实,当时叶监连说五天就会还钱的。被告叶监连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何玉莲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待证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件、户籍证明一份,待证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待证被告叶监连于2015年4月19日出具借条向原告何玉莲借款15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19日归还,到期后原告同意续借5日,并由被告林上铭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4、堰头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待证被告叶监连与被告吴美英早在1982年开始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于1983年生育一女,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叶监连、吴美英婚姻存续期间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到庭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本案具有证明力。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被告叶监连与被告吴美英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实被告叶监连与被告吴美英于2015年7月7日登记离婚,该证据经双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叶监连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叶监连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林上铭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虽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发生在被告叶监连、吴美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实该借款系被告叶监连一方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美英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故原告有关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调整,其他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监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监连、吴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玉莲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林上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叶监连、吴美英、林上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