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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1358号原告: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花岗工业聚集区206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吕宗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定好,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乐敏,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管委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余成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书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