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0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玉芹与郑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芹,郑军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612号原告郭玉芹,女,1975年10月3日,汉族。被告郑军平,男,1969年12月3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郭玉芹诉郑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萍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