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高转妮申请执行王明、王双双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转妮,王明,王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高转妮,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双双,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312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王双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312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畅飞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锦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