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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田远宏与四川大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远宏,四川大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576号申请执行人田远宏。被执行人四川大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什劳人仲裁字(2015)6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田远宏与四川大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大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书记员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