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运锁诉被告范焱、杨旭、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锁,范焱,杨旭,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456号原告李运锁。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焱。被告杨旭。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288号。原告李运锁诉被告范焱、杨旭、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运锁未按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照民审 判 员 宋瑞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井梦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