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郑凯与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凯,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郑凯,1992年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玲玲(曾用名王小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597.7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一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本院查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视案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