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康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甲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上海甲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21号原告康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甲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康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甲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文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下旬,原告为采购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出品的示波器和频谱分析仪进行上网查询,在被告的公司网站上看到相关产品信息,就按照网站上的联系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2015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报价单,对安捷伦品牌的相关型号示波器和频谱分析器进行了报价。2015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安捷伦品牌的型号DSOX302T标准配置示波器一台和型号N9322C标准配置频谱分析仪一台,合同总价人民币101,500元(以下货币币种同),款到发货,并由卖方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交货时间2015年8月7日,拖延交货时,按合同总额5%/天处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因供方的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供方应退回所收全部款项,并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8月6日支付被告101,500元。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送货,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被告返还货款101,500元,支付赔偿金10,15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报价单、采购合同、中国银行汇款单、催货函及快递凭证、银行收款信息作为证据。被告上海甲绰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诉称事实成立。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约支付了货款,但是被告至今未履行交货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康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甲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上海甲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康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1,500元;三、被告上海甲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1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222元,由被告上海甲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建波审 判 员 张 哲人民陪审员 袁蔚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