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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文明与陈青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明,陈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39-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明,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褚有志,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青山,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青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青山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文明板材款人民币382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7元、执行费人民币5635元,但被执行人陈青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2016年3月30日、4月19日、4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陈青山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青山有开设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陈青山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青山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被执行人陈青山于2016年4月19日偿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文明人民币41841.35元。3、于2015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陈青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王文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青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