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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杜新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新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24号罪犯杜新社(又名杜新建,绰号杜大),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21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新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分别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物品及房产分别予以变价、没收,变价款连同冻结、扣押在案的赃款并入追缴项执行。宣判后,杜新社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2)高刑终字第4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杜新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0年间,杜新社等七人明知国家规定严禁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而利用三河灵泉灵塔公墓北京销售部的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通州区等地,虚构可以将被害人手中的墓地高价销售、可以帮助被害人优先获得国家退赔等事实,以收取手续费、要求被害人购买指定书籍、水晶、字画、置换墓地补差价款等手段,先后骗取张某等36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100余万元。其中杜新社等三人诈骗2100余万元。该犯系主犯。罪犯杜新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新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在服刑期间狱内消费高,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尚不足以证明其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新社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