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小侠申请执行詹继宁、李孝奋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侠,詹继宁,李孝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侠。被执行人詹继宁。被执行人李孝奋。杨小侠申请执行詹继宁、李孝奋借贷纠纷一案,(2016)白区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詹继宁、李孝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