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小侠申请执行詹继宁、李孝奋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侠,詹继宁,李孝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侠。被执行人詹继宁。被执行人李孝奋。杨小侠申请执行詹继宁、李孝奋借贷纠纷一案,(2016)白区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詹继宁、李孝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