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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石市川成特钢有限公司与湖北森雁工贸有限公司、周炜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川成特钢有限公司,湖北森雁工贸有限公司,周炜恒,周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399-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川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汪仁镇马鞍山村。被执行人:湖北森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月亮山340号。被执行人:周炜恒。被执行人:周菊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森雁工贸有限公司、周炜恒、周菊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4918.70元(含本金922735.60元、利息234990元、诉讼费8085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410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海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