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霞与刘言之、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刘言之,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061号原告王霞。被告刘言之。被告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满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原告王霞与被告刘言之、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纷一案,原告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判长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