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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祥云县云南驿镇小桥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与董保坤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祥云县云南驿镇小桥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董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祥云县云南驿镇小桥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代表人董维国,1976年7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董保坤,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祥云县云南驿镇小桥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与董保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