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弢与赢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赢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弢,北京中数集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抚州市海峡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赢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联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旌德路26号9号楼1层会所。法定代表人张元笃,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弢。原审第三人北京中数集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上地科技创业园2号楼19A。法定代表人樊巍,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抚州市海峡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曙光路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刘享龙。上诉人赢联公司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就其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赢联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赢联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弢之间没有签订任何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刘弢据以起诉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出让方为原审第三人中数公司,受让方为上诉人赢联公司,目标公司为原审第三人海峡公司,但出让方原审第三人中数公司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该协议是一份未生效的协议,且被上诉人刘弢不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原审法院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裁定应予撤销。即使被上诉人刘弢主张股权权利,亦应当先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而不是直接依据上述协议请求上诉人赢联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赢联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依法本案应由该区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弢答辩称,被上诉人刘弢于2015年12月24日与上诉人赢联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甲方由被上诉人刘弢签名,乙方由上诉人赢联公司盖章。被上诉人刘弢是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真实的转让权益人和当事人,上诉人赢联公司对此是明知的。因此,该协议书对被上诉人刘弢与上诉人赢联公司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原审第三人中数公司只是被上诉人刘弢委托的名义上代持人,不享有合同权利,其是否盖章并不影响该协议书的效力。因此,协议书中约定的原审第三人海峡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另外,该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上诉人赢联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因此不存在协议无效或未生效。被上诉人刘弢持有原审第三人海峡公司出具的股份确认书和股东花名册,被上诉人刘弢的股东身份并无争议,无需先提起股权确认之诉。上诉人赢联公司要求将案件移送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此原告享有管辖选择权。而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转让的目标公司注册地。因为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完成。因此,上诉人赢联公司要求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更何况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由目标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赢联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弢依据其于2015年12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诉人赢联公司按照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等。尽管在上述《股权转让协议》首部并未载明被上诉人刘弢为合同一方,但该协议尾部列有“权益人”一栏,该协议内容中亦载明被上诉人刘弢为权益人,被上诉人刘弢也以权益人的名义在该协议中签名。故被上诉人刘弢应视为上述协议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为丙方即原审第三人海峡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关于上诉人赢联公司提出协议中原审第三人中数公司并未签章,本案不能适用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主张。由于上诉人赢联公司、被上诉人刘弢,以及原审第三人海峡公司均在该协议上签章,应视为该三方均认可该协议,并接受其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故本案中可适用上述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赢联公司上述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而,被上诉人刘弢作为协议当事人可根据管辖约定向原审第三人海峡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由于原审第三人海峡公司所在地江西省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且本案级别管辖属原审法院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赢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智审 判 员 徐丹代理审判员 张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