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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冯正顺与徐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正顺,徐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797号原告冯正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被告徐勇,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原告冯正顺诉被告徐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正顺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正顺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冯正顺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正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正顺承担。审 判 长  杨胜辉人民陪审员  杨昌伦人民陪审员  周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正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