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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何广英、李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何广英,李金艳,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141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负责人:杨红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曼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广英。被告:李金艳。被告: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李联珠。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1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985元,减半收取449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良政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书记员王梦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