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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228号���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已自行交接执行款,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