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228号���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已自行交接执行款,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