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叶树森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叶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开发区。负责人金建强。被执行人叶树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被告叶树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叶树森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透支本金490371.6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至2015年3月30日为222818.85元,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及合同的规定计付),以及服务费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叶树森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树森现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本案审理阶段没有对被执行人叶树森名下的任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查询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树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5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