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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武穴市家详棉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武穴市家详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35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穴市家详棉业有限公司,地址武穴市。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家详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5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穴市家详棉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家详棉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武穴市家详棉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堂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