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陈雷金与蔡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922号原告:陈雷金。委托代理人:张鹏,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斌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金与被告蔡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雷金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