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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陈雷金与蔡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922号原告:陈雷金。委托代理人:张鹏,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斌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金与被告蔡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雷金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