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38年1月31日生,平定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蔡某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志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