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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任芸与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芸,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任芸,女,汉族。被执行人: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宜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楚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