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玉龙与李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龙,李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839号原告陈玉龙。委托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文。原告陈玉龙诉被告李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龙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15元,撤诉减半收取11057.5元,由原告陈玉龙负担。审 判 员 吴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