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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4行初26号原告李丽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华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潘怡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红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