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索金胜与邵汝余、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金胜,邵汝余,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1045号原告索金胜。委托代理人魏方舟,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志远,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汝余。被告王辉。原告索金胜诉被告邵汝余、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底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按月息1.5%支付利息,且于2013年12月1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但二被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再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拖,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在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平台告知书的过程中,本院发现二被告均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其他居住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索金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