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广华与覃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华,覃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10号原告:张广华,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覃学,女,汉族,1969年04月11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张广华与被告覃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广华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振亚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