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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吕华锋与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华锋,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吕华锋。被执行人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方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吕方臣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德开民财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同安区T2010Y07地块(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0770号)及地上附着物。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封上述财产,本院认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同安区T2010Y07地块(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0770号)及地上附着物。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阎跞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