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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侯海伟与游建伟、黄建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海伟,游建伟,黄建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352号原告侯海伟,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生。被告游建伟,男,汉族,1978年8月2日生。被告黄建霞,女,汉族,1981年8月5日生,系被告游建伟妻子。本院受理原告侯海伟诉被告游建伟、黄建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侯海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海伟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