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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周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周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3410号原告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村。法定代表人汤良其,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过巍、顾华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谢桥居委)与被告周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桥居委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桥居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桥居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谢桥居委负担。审判员  丁潇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