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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许金才、侯海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四海物流有限公司,许金才,侯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15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登立。委托代理人:曹治军。被执行人:许金才,男。被执行人;侯海红,女,系许金才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四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金才、侯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欠款共计75805元,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75805元。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新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