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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渠敬生与沛县德沛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孟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敬生,沛县德沛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孟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渠敬生,居民。被执行人沛县德沛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龙固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峰,该××经理。被执行人孟莉,居民。申请执行人渠敬生与被执行人沛县德沛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沛民初字第0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沛县德沛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孟莉欠原告渠敬生借款本金50万元,两被告自愿于2015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2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两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借款50万元中,其中30万元两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具体支付方式、数额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沛县德沛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孟莉负担”。该调解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沛县德沛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孟莉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渠敬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沛县德沛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孟莉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其房产、土地、工商、车辆,均未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沛县德沛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孟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执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