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吉安华庭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585号原告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法定代表人高信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发根,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经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