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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嘉华创盛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华创盛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439号之一原告嘉华创盛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法定代表人梁炳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俊英,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盛兴西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薛锁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兰欣,男,汉族,1956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创盛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创盛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中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作出(2016)京0112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原告嘉华创盛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河北中硕公司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嘉华创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十五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臧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