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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浦绍云与缪祥旺、缪祥帮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绍云,缪祥旺,缪祥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81民初1003号原告浦绍云,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宣威市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缪祥春,女,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识文字,居民,宣威市人。系浦绍云之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吕典华,云南钱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缪祥旺,男,1949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识文字,居民,宣威市人。被告缪祥帮,男,1953年1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系缪祥旺之弟。原告浦绍云与被告缪祥旺、缪祥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则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浦绍云之委托代理人缪祥春、吕典华,被告缪祥旺、缪祥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与原告均为宣威市西宁街道老堡社区老堡村村民。原告现居住房屋斜对面有车库一间,两处房屋之间有一条硬化使用多年的南北走向的乡村通道相隔(2006年由村集体出资硬化使用至今)。2015年6月,被告缪祥帮突然在原告车库门前楼梯间入口处,早已硬化多年的乡村通道上修建厕所一间将原告车库楼梯间入口封堵。之后又在原告现居住房屋门前镶嵌石墩、磨盘石封堵原告进出的路口,现在被告缪祥旺又拉了一车大石头堆放在原告进出上述房屋的通道上。现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路面原状(拆除镶嵌在原告房屋门前的石墩、磨盘石;搬走堆放在路面上的石头及其建盖的厕所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缪祥旺辩称,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我堆的石子对通道没有影响。被告缪祥帮辩称,2005年,老堡社区牵头修村中通道,涉及含被告在内的8户人的空闲地;2015年5月,因原告浇灌车库占用了我准备建盖厕所的我的空闲地,2015年6月,我便在我的空闲地西面通道排水沟位置建了一个临时厕所(长1.8米,宽1.2米,占地2.16平方米);2016年2月21日,我家置于空闲地上的磨盘石(直径1.2米、厚0.2米)被缪祥春损坏,后赵早琼用水泥砂浆将损坏的磨盘碎块粘接成原形放在缪应林家门前;原告门前通道我无偿提供了15平方米的通道建设用地,我在距原告围墙脚80公分交点位置栽下界桩。原告起诉我系诬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判令原告归还我建盖车库占用我的土地并恢复原貌,赔偿我被损坏的古磨盘,赔偿我建盖临时厕所的建设费2000元,赔偿我名誉损失3万元。原告浦绍云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准建证、证明各1份,证明两处房屋系原告所有;3、照片8张,证明现场状况。经质证,被告缪祥旺对以上证据有异议,认为是假的;被告缪祥帮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缪祥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明1份,用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明不了不妨碍通行;被告缪祥帮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缪祥帮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关于老堡社区乡村道路形成的情况说明;2、关于浦绍云围墙南面15米通道形成的证明材料;3、关于沈春洪的证明材料;4、关于沈树华的证明材料;5、关于古磨盘被损坏及粘合的情况证明材料;6、关于缪祥帮所立石界桩的情况证明材料;7、调查情况说明;8、照片3张,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质证时,原告对上述证据有异议,认为1-6组证据,所涉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第7组证据,无负责人、经办人签名,证据形式不合法;对第8组证据无异议;被告缪祥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依职权在现场摄取了照片9张。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照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宣威市西宁街道老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照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缪祥邦提交的1-6组证据,因相关证人未出庭,其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浦绍云于2000年11月13日经宣威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在宣威市西宁街道老堡社区老堡村改建住宅,四至均至本房墙脚。2005年,老堡社区牵头修建村中通道。2015年5月,原告浦绍云在其住房左前侧修建的村中通道旁建盖了车库一个,被告缪祥帮以车库占用了其所有并准备建盖厕所的空闲地为由于2015年6月在车库楼梯前通道排水沟位置建了一个厕所。2016年2月21日,缪祥帮家置于空闲地上的磨盘石被他人损坏,后缪祥帮请人用水泥砂浆将损坏的磨盘碎块粘接成原形放在通道上,又在通道上栽下界桩。被告缪祥旺将建筑用剩的石子堆放在通道上。2016年3月25日,浦绍云诉至来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始终坚持诉称、辩称理由及主张,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浦绍云未经相关机关批准建盖的车库,不受法律保护,其要求被告缪祥帮拆除建盖在其车库楼梯前的厕所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05年,老堡社区牵头修建村中通道后(含原告浦绍云住房及车库前段),在老堡村范围内居住的人员,不论修建通道占其土地多少(如需索取土地补偿费,属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均有义务保持通道畅通;原告浦绍云经相关机关批准建盖房屋后,其在修建的通道上享有通行的权利,被告方在通道上栽桩、放置石磨盘及堆放石子的行为,妨害了原告的通行,被告方应予排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缪祥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走堆放在原告浦绍云住房至车库段修建的通道上的石子。二、由被告缪祥帮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在原告浦绍云住房至车库段修建的通道上设置的桩子、放置的石磨盘。三、驳回原告浦绍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则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朝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