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永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2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被执行人翟永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永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