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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饶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洪,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饶斌,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6日权利人武汉市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饶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饶斌支付武汉市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49065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11034元、执行费725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饶斌银行存款5089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亚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