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陆荷明与台州经济开发区老金装饰设计事务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荷明,台州经济开发区老金装饰设计事务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1013号之一原告:陆荷明。委托代理人:王新建、许玉烨,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老金装饰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商铺4027号。经营者:金子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荷明为与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老金装饰设计事务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荷明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荷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荷明负担。审 判 长 胡 月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人民陪审员 梁贺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仁仁 关注公众号“”